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