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新税法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6-11-08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以较优惠的条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比较原来执行的两个涉外所得税法来说,其税负都考虑 从低从优的原则,这在新税法有关的条文上已作了具体的规定。由于会计工作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是执行国家政策的具体实 务工作,它不能独立于政府的规定而进行。故此,新税法的实行,也直接影响到涉外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概括而言,有如下几方面:

 

一、 统一定率征收,简便核算工作。新税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对不同性质的涉外企业明确了固定的比例税率。较过去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执行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合计负担率最高接近50%来说,拉平了国内不同性质涉外企业的税负水平,体现公平对待的政策,有利于提高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经营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在 会计核算工作方面,也统一了计税的计算方法,直接将当期应税所得额乘上固定的比例税率即可得出所得税额,简化了计算手续,特别是季度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无 须将季度所得额换算成年度所得额再确定适用税率,直接将当期的所得额按固定比例税率计算即可,便于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工作。

 

二、 提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减少固定资产核算项目。按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把划分固定资产与费用的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八百元确定为二千元,即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则可列为费用处 理。这既有利于原来应确定为固定资产之小件物品的更新和改造,更好地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而且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减少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实物资产之核算项目;同时,也适应了市场物价指数上涨的情况,比较合理。也更能合理地体现企业当期的财务成果,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加强经济效益的考 核。 

 

三、 允许提坏帐准备,合理体现损益。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的坏帐损失准许按年末应由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金 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对以前一直坚持的实际发生项目列支的方法来说,更为合理地提出一个处理一些无法转销的 陈年旧帐的方法,企业根据当期的应收款项(即债权),考虑实务工作的需要,适当作出呆帐处理:借:管理费用——坏帐准备,货:预提费用——坏帐准备。在确 定未能收回时,再行冲转原预提的准备。这有利于加强流动资金的补偿处理,有利于流动资金的周转,灵活地反映涉外企业的当期财务成果。

 

四、 提高交际费列支标准,统一交际费核算方法。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允许企业列支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之交际应酬费,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全年 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之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5‰。而原来的两个涉外所得税法,都比较 新税法条文较少的列支限度,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不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3‰或者业务收入的10‰列支。而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则分两种情形分别 处理:(一)全年销售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3‰;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1‰;(二)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3‰。这在目前经济发 展较快,竞争较为激烈的经济活动中,交际应酬成为企业发展业务、推销产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经营手段。适当提高这部分的支出限度是一个积极的因素。(摘自 《涉外税务》1992年第2期)